問題一:
企業雖然開通了電子票據功能,卻做不了電票業務,如:開票申請、票據簽收、背書轉讓、貼現申請等。
原因:
出現這樣的情況,很有可能是因為企業網銀沒有開通“可轉入、可轉出”功能或者企業網銀中的組織機構代碼號與實際不相符。
解決方案:
企業可請開戶行查詢網銀信息,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若是前一個原因,申請開通功能即可,若是后者則按照網銀的管理辦法調整好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號即可。
貼現申請人貼心啊業務申請發起后,貼現銀行收不到貼現申請指令,無法辦理貼現。
原因:
貼入行選擇有問題。
解決方案:
問清楚貼現銀行具體的貼現機構名稱后,把原來的貼現申請指令撤銷重新發出正確的貼現指令。
系統查詢
系統內承兌銀行承兌匯票可通過業務系統向承兌行進行查詢,具體業務處理應遵循銀行會計部門的有關規定;系統外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可通過核心業務連接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進行查詢
查復結果適用于貼現業務及票據質押業務的時效性。在取得查復結果正確且保證擬貼現或質押票據無掛失止付前提下,應及時辦理票據貼現或質押業務。
范操作,堵塞漏洞,防范風險
為從源頭上堵塞漏洞,防范風險,應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1、加強學習,提高素質,規范操作。組織信貸人員、會計人員學習《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及相關的票據業務知識,提高審票、驗票、識假防詐的技能和風險防范意識。
2、慎重辦理貼現業務。首先,要堅持查詢制度,真正做到筆筆必查,查必徹底。鑒于承兌行對貼現行的查詢只做原則性的查復,貼現行對電函查詢只能作為鑒別票據真偽的參考。因此,不論是當地匯票還是異地匯票,不論金額大小都要實行雙人實地查詢,把風險降到限度。其次,對初次申請貼現的企業,銀行必須要求其按規定提供完整的相關資料,審查其資信狀況,審查其與前手是否存在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杜絕沒有真實交易的貼現業務。
3、嚴格會計信件的寄發、交接管理。對會計信件的寄發和交接要按有關規定辦理,實行專人負責。嚴禁臨時工、保安人員和其他無關人員接收會計函件,以防丟失。
4、注意信息的收集。密切關注各類經濟、金融報刊雜志上有關票據業務的信息和國家政策,以及有關的遺失聲明和人民法院的止付通告,提高風險防范意識。